发包单位和劳务外包公司之间为合同关系,双方因订立的业务外包合同而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。
通常来说,劳务外包模式中,发包人支付报酬,购买的是外包企业的劳务成果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五十一条“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。”
借由承揽合同来保障和实现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交付业务成果、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外包服务费结算的依据是“工作成果”而非“用工人数”。劳务外包关系中,发包方购买的是承包方产出的“工作成果”,区别于劳务派遣中的“用工人数”。在结算劳务外包费用时,按照承包方是否按照要求的时间、数量、品质提供合格的工作成果作为结算依据,而承包方在工作中使用了多少人员则不在双方结算的考量因素之内。
假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劳务外包费用的结算方式以“用工人数”的人力成本而非工作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作为结算依据,则与劳务外包的特征不符进而存在被认定为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。
劳务派遣包含三对法律关系。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劳动合同关系;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委托合同关系;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用工管理关系。劳务外包仅包含两对法律关系。即承包单位与劳动者之劳动合同关系;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委托合同关系。
劳务派遣,适用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、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条款中对劳务派遣单位主体资格和派遣人员具有严格的规定。劳务外包除特别法规定以外,通常只适用于《典合同编》的规定。劳务派遣,适用于用工单位临时性、辅助性、代替性的岗位,且通常不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%。劳务外包,适用于发包单位的特定项目,而非特定岗位的人员,且外包员工应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。